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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章程

发布时间:2021-10-14

  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章程

   

  序  言

  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前身是创建于1992年的海南省政法干部学校,2003年6月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置为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以下简称“学院”)。

  建院以来,学院始终立足海南,面向全国,全力培养政法职业人才、服务行业与社会,形成了海南省高等教育领域唯一培养公安警察类人才的教育力量,为海南政法事业和政法队伍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学院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弘扬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忠于法治、艰苦创业的精神,遵循“德法兼备、知行合一”的校训,走政法警察职业特色的发展道路,积极融入法治海南、平安海南、和谐海南的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简称海政,英文名称为Hai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英文缩写HVCPL。学院法定住所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280号。学院官网是:http://www.tomgash.com。

  第三条  学院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隶属于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业务归口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学院坚持政法职业特色,加强行业合作、院校合作、中外合作。紧紧围绕海南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两翼发展,注重内涵发展,承担省级实战型政法警务人才培养任务,将学院办成现代政法警察类行业院校。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技能为重,紧贴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精细化需求,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中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提升岗位适应能力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行业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依据学院章程制定各项配套制度,严格按制度管理学院的各项事务。依据学院章程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定位,制定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指标,推动学院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人才培养是学院的中心工作。

  学院建立以教育教学标准为核心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加强教学督导,确保教育教学标准得以执行,以标准执行促进规范管理,以规范管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  学院以专科人才培养层次为主,适当开展经批准开办的合作本科层次人才培养。实施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等教育形式,积极搭建与中职、本科院校的“立交桥”,拓展与国外教育机构的合作,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提升办学质量。

  第九条  学院以举办公安警察类、法律应用类、法务技术类、公共安全技术类等专业为主,可根据海南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条  学院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建设智慧校园,提高学院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强化学生行为养成,培养品德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政法警察类职业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核定办学规模;依法任命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资产;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金;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社会与学院关系。

  第十四条  学院在法律法规和举办者、上级相关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以及招生等方面享受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课程开设、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依法自主开展应用性研究、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依法自主与境外院校和有关机构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教师培训、技术开发、办学经验交流等活动;

  (五)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

  (六)依法自主管理与使用举办者和指导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举办者和指导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主管教育部门、举办者审批通过后,学院可以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教授治学。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依照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自主独立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政法工作者;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处室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工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事项,依法定程序决策,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议事形式为党委会议。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参加党委会议的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议题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相关议题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党委扩大会议因工作需要召开,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项目涉及的范围由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审议学院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和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提升竞争力;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行政议事形式为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参加成员有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议题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议题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为: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和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办学和管理需要,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机构范围内设立若干教学系部、职能部门和教辅机构,依照学院的规定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院、系两级管理为主的教学管理体制。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系部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党政班子成员组成,议题根据其性质分别由系部行政负责人或党总支负责人提出。

  系部党总支负责系部基层党建工作和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系部工会小组、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审议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改革、评定教学成果、双师型教师认定等有关事项。其决议为学院教学管理决策的主要依据。

  教学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教学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遴选推荐程序后,由院长办公会确定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教学委员会选举确定后,由院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以及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其决议为学院科研管理和队伍建设决策的主要依据。

  学术委员会由高级职称教师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遴选推荐程序后,由院长办公会确定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学术委员会选举确定后,由院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聘请。咨询委员会就学院重大改革发展事项进行咨询论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咨询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为教师发展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对教职工进行管理,具体办法依本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培训学习、进修提高、交流访问等机会;

  (四)依学院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学院章程,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工会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领导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四)享有专业必修课程之外的选课自主权,并建立学分积累制度,支持和鼓励学生校外选课和顶岗实习;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陈述、申辩并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按规定公平获得海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八)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九)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设置工会、团委、妇工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各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学院为各群团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

  (四)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院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学院系部、职能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院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学院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四十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院系部学生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两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第四十二条  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校友系在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学院各种荣誉职衔的人士。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依法按程序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院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

  学院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款手续及使用款项。

  第四十五条  学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学院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院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条  校徽为:

  

      

   

   

   

   

  校徽寓意:校徽主体结构由(政法)拼音‘ZHENGFA’的两个单音首个大写字母‘ZF’组成,上面的旗和下面一横为‘F’,同时也是‘Z’。校徽设色为蓝色与红色,蓝色寓意海洋和理想、希望;红色则示意国旗、热情、忠诚、向上、发展。

  第五十一条  校歌:《忠诚之歌》。

  第五十二条  校训:德法兼备,知行合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议审定,由院长签发,经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同意,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

  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或学院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共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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